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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(服務)價值減損之扣除 :

  1. 傳銷商自願解除或終止契約者,薩亞思企業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,扣除商品(服務)之價值減損,減損標準如次:
  1. 商品經拆封使用、或遭破壞損毀等情事,致無法再行銷售,已無商業交易價值者,視為100%減損 。

      2. 自可提領日起 45(含)天以上、60 天內辦理退貨者,減損 15%。

      3. 自可提領日起 60(含)天以上、90 天內辦理退貨者,減損 20%。

      4. 自可提領日起 90(含)天以上、120 天內辦理退貨者,減損 30%。

      5. 自可提領日起 120(含)天以上、150 天內辦理退貨者,減損 40%。

      6. 自可提領日起 150(含)天以上、180 天內辦理退貨者,減損 50%。

     (二)自可提領日起超過 180(含)天以上者,傳銷商不得申請退貨;若直

         銷商仍向薩亞思企業申請退貨者,薩亞思企業依法得拒絕辦理貨。

 

一般性退貨及換貨之處理

(一)原則上薩亞思企業不受理一般性(非退出性)退貨之申請。

(二)換貨之處理:

     1.傳銷商於薩亞思企業公司營業處所現場購買領貨時,應立即檢查產品數

       量、品項、品質、包裝等,如發現有數量或品項不符、品項或包裝有瑕

       疵等情形,應現場請求補發或換發,一旦完成補換發,即不得再行主張

       補貨或換貨之請求。

  1. 薩亞思企業以快遞貨運方式,運送傳銷商所購產品時,傳銷商於產品送達之三日內,應即檢查產品數量、品項、品質、包裝等有無短缺、錯誤或瑕疵等情形;如有上述情事,應先行以電話方式向薩亞思企業公司營業所人員通知備查,並在產品送達之七日內,檢附有錯誤或瑕疵之產品、發票憑證、請求補換發之說明等,親自或寄送至薩亞思企業公司營業處所申請補換發。

     3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薩亞思企業公司不受理產品換發之請求:

        (1)個人存放、使用不當,致產品產生瑕疵之情形。

        (2)人為蓄意之破壞,或有參雜其他不明之原料、成分之情形。

        (3)提供之產品購買資料經查為不實者。

        (4)非直接經由薩亞思企業公司購買者。

    (三)因領取之產品有數量短缺、品項不符或有瑕疵等情形,而請求補貨、

        換貨時,以原訂購單之產品數量、品項為準則,不得任意變更品項及

        數量,而請求退款。

    (四)薩亞思企業在收受補換貨申請文書及相關產品後之十四日內,完成補 

        換貨之程序。一旦完成換貨並確認收迄,即不得再次要求換貨